當我們談到房屋廣告的法律效力時,主要是根據廣告的性質來分析。有些開發商會把廣告中的壹些承諾和購房者的條款寫進正式的“購房合同”。此時它們不是廣告,而是合同條款,其法律效力是明確有效的。但同時,也有壹些廣告不能或尚未成為合同條款。我們正在談論的是這些廣告。這些廣告因其內容和性質不同,應區別對待。有些廣告屬於開發商為了宣傳而要求的誇張語言,目的是為了吸引眼球,制造聲勢和氛圍,並沒有明確的指標,比如“理想住宅”、“置業首選”、“溫馨家園”。我認為這些廣告只構成要約邀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什麽是要約邀請?我國《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要約邀請是期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發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是要約邀請。”開發商發布上述廣告只是為了吸引人的眼球,唯壹的目的就是吸引客戶打電話報價。至於是“理想居所”還是“居家首選之地”,完全由客戶自行知曉和決定,開發商並未做出承諾,無需為此承擔責任。有的廣告則完全不同,標明價格、位置、裝修情況、物業管理情況、配套設施設備、贈品或優惠等。我認為這些廣告已經構成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內容具體確定;(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願表示的約束。”。構成要約的廣告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上述構成要約邀請的廣告也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那麽如何區分這兩者呢?兩者的區別在於內容是否具體確定,開發者是否受廣告約束。壹般的廣告只是要約邀請,但如果確實明確說明了房屋質量、價格、地段或配套設施設備、贈品等重要方面,並且這些方面確實對購房者最終的購買決策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那麽就可以認為其內容是具體的。這些廣告針對的是購買其房屋的客戶,說明只要客戶與開發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且雙方沒有其他變更廣告內容的意圖,開發商就應當受廣告約束,向客戶提供廣告中提到的利益和便利。《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定的,視為要約”,這種廣告不再是簡單的要約邀請,而是要約。《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即構成要約的廣告在發布後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發布廣告的開發商不能輕易改變其廣告承諾。詳細分析“要約”和“要約邀請”這兩個詞對我們的客戶有什麽意義?比如妳是壹個準備買房的客戶,妳有興趣看到壹個詳細的廣告,妳告訴開發商,妳願意按照廣告的條件買他的房子。這個時候,妳的心意就是承諾。《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即開發商未在廣告中主張不再提供壹項或者多項條件的,意味著雙方之間合同已經成立。即使這些廣告不屬於合同條款,也是雙方合同的組成部分,雙方都應遵守。因為合同裏沒有寫廣告的內容,所以引發了很多問題。開發商以合同中沒有規定為借口,不兌現廣告中的承諾,這是不講商業信譽的表現,也不符合法律規定。同時,建議廣大購房者在購房合同中的廣告中明確寫入壹些條件,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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