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法取得房屋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解除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非法小產權房的建設和銷售方不具備房屋建設和銷售資質,也未向政府部門登記備案。現實中,大量購房者因壹房二賣、房屋未完工、買賣合同無效等情況無法取得房屋使用權,合同無效時無法獲得法律支持。
2.未辦理房產證: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第十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經法定征收程序,以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村改居”等方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的,屬於違法行為。
3.不能上市交易:小產權房不是商品房。就連合法的小產權房也沒有完全放開,不能上市交易,不能申請抵押貸款,不能抵制國家的征地拆遷。買家很難得到賠償。即使以後能上市交易,也會采取類似經適房上市交易的規則,向國家補繳土地出讓金,這樣小產權房的價格優勢就不突出了。
4.無質量保證:目前大部分違法小產權房都是建的時候沒有任何質量保證的違法建築,沒有規劃許可,沒有土地使用證,沒有施工許可證,沒有施工監理,沒有竣工驗收。很多小產權房在實際使用中存在墻體開裂、漏水、隔音效果差等質量問題,達不到建築規範和抗風、抗震、防水、防火等標準。壹旦發生房屋質量糾紛,甚至危房、房屋倒塌,購房者找不到對象維權,只能自己承擔損失。
5.可以強制拆除或者沒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壹旦非法小產權房被依法強制拆遷或沒收,購房者將無法獲得任何補償,面臨血本無歸的巨大風險。如2012年6月至20113年6月,北京* *清理認定“小產權房”項目83個,占地5000畝,總建築面積約381000平方米,其中7個小產權房項目已全部拆除。2013 12.28,廣州市對花都區新華街中村經濟合作社18層花季公寓實施爆破強制拆除,拆除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1-02。請以實際購房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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