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監察部門將對拖欠工資行為進行調查,情況屬實的,將責令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本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按照應支付工資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額外支付賠償金。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法律客觀性:
第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四條實行日常巡查、審查用人單位按要求提交的書面材料、受理舉報和投訴的方式。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需要查處的,應當及時立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和電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及時處理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引發的群體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