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執法人員不記錄或者故意銷毀不利證據的關鍵時刻誰來監督?如何處罰?有了要求,就要有配套的實施細則,否則,效果必然打折扣。
住建部城管局近日發布《關於實行城管執法全程錄音的通知》,明確縣級以上城管部門實行城管執法全程錄音。要求各地城管部門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方式,記錄執法活動全過程,實現全程留痕、可追溯管理。
雖然用“管天、管地、管中管空”來形容城管職能的泛化有些誇張,但也不完全是虛構的——有媒體披露,有的地方的城管職責有3000多項,少則上百項。硬幣的正面,是廣闊無邊的管理職能;硬幣的背面,從名義到現實,從權力到利益,都有很多約束。不難想象,壹個深陷執法、資金、人員、輿論困境的“雜牌軍”,開壹家“無限責任公司”的難度。近年來,城管執法過程中的不配合現象越來越嚴重,阻礙執法,暴力抗法現象頻發。爆炸性的對立往往導致執法對象和城管執法人員兩敗俱傷。追究起來,往往雙方都有責任——前者的過錯首先在於違規,不尊重法律法規和執法人員;後者的缺失在於執法程序不規範,態度不友好,手段不靈活。壹言不合就大打出手,難免“槍走火”。
無論如何,作為城管執法者,先規範自己總是好事。今年6月9日10住建部城市管理局正式掛牌,城市管理從中央到地方有了統壹的管理體制。“執法全記錄”的公布,彰顯了住建部規範城管執法的態度和決心。“執法全過程記錄”不僅對規範執法過程、維護執法對象合法權益大有裨益,也是對執法人員的有效保護。如有爭議,“記錄”是自證其罪的材料。就算妳不錄,圍觀的人也會幫妳錄。視頻壹旦被美化上傳到網上,可能對城管形象更加不利。前不久,公安部出臺規定,要求對6種情況進行現場執法視頻、音頻記錄。現在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規範多了。相比較而言,城管“記錄執法全過程”恐怕更難。
拋開法律授權等法理,“執法全過程記錄”涉及操作規範,由誰來記錄,用什麽,用多少儀器,後期如何處理,是否可以作為法庭證據等。如果規範得不到執行,最終將是壹場“混亂”。操作難度和“執法全過程錄音”的成本也是壹個問題。如果操作容易,違規成本低,這個規定也會面臨執行難的問題。城管執法人員不記錄或者故意銷毀不利證據的關鍵時刻誰來監督?如何處罰?城管執法人員多為編外人員。即使被開除,也不是什麽大事,很難有震懾力。有了“執法全過程記錄”的要求,必須有配套的實施細則,否則,效果必然打折扣。
再者,城管是特殊隊伍,有些問題不是“執法全過程錄音”就能解決的。我希望這只是改革的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