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訴訟中,原告是指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是被告。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經上級行政機關復議後仍拒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為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壹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同壹個行政機關是同壹被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被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行政行為相對人和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該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