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產:98天順產+80天獎勵假=178天;
剖腹產:順產98天+剖腹產30天+獎勵假80天=208天。
男性雇員的產假:
陪產假為15天。
產假是指勞動婦女在分娩前後的休假待遇,壹般為分娩前半個月至分娩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分娩前後可長達四個月,女職工可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解除或者以其他形式終止勞動合同。
我國目前正式實施的產假標準,依據是4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範了相關待遇。
職業女性違反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非婚生育或者生育過多子女的,不剝奪其享受產假的權利,但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的除外。
(1)相關治療
1.工資待遇:女職工產假或者男方護理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職工本人標準工資的標準支付假期工資。
2.產前檢查:《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算作工作時間。”單位不應該以此為由克扣工資。
3.產後哺乳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女職工有未滿壹周歲嬰兒的,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
每班女工的兩個哺乳小時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來回路上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2)生育保險相關福利
1,生育醫療費。
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過規定的醫療業務費、藥費(含自費藥、營養藥)由職工自行承擔。
女職工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產假期滿後,女職工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病假和醫療保險待遇的有關規定辦理。
2.產婦津貼。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依法享受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