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法官單獨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
2.二審程序
二審立案: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壹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案卷後五日內立案。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上訴案件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二日內通知第壹審人民法院,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補足。
審理期限:根據第二審程序,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的期限為三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裁決的上訴的時限是30天。
:為什麽公司不怕訴訟?
主要是因為工傷認定普遍難度大,要求和限制多。壹般要求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發生的傷害,需要排除第三方傷害和故意原因。《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申請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根據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結論,需要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期間,暫停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期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