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城鄉規劃管理過程中發現的違法建設移交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處理;對事實清楚的違法建設,應當同時提出規劃處理意見。
第五十七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查處違法建設時,認為屬於“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或者重大、復雜、難以處理的,應當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規劃處理意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根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作出處理。
第五十八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其他規劃審批業務:
(壹)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執行完違法建設處罰決定的。
(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違法建設行為已經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查處,但尚未作出違法建設處罰決定的。
第五十九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屬於“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違法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作出處罰決定並執行完畢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補辦相關規劃手續。
第六十條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務網站向社會公布相關事實:
(壹)未按規劃要求實施公建配套工程建設的。
(二)未經規劃驗收,擅自將建設工程投入使用的。
(三)未按要求報送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資料的。
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通過政務網站向社會公布相關事實:
(壹)拒絕配合對違法建設的調查取證,導致無法作出處理決定的。
(二)拒不執行責令限期改正決定的。
第六十壹條規劃單位、建築設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事實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
(壹)未按規劃要求編制規劃方案或建築設計方案,情節嚴重的。
(二)配合建設單位以欺騙手段騙取規劃審批和許可的。
(三)配合建設單位進行違法建設,情節嚴重的。
第六十二條建設單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規劃許可和批準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處理,並可以暫停受理建設單位不超過壹年的規劃審批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