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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中的退保條款

保險法對退保的新規定如下:退保即終止。更準確地說,主要是指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人不得隨意解除合同。投保人申請退保且已繳納保險費滿兩年以上的,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如果兩年沒交保險費,按合同約定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在保險責任開始後,不得解除合同。

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可以與社會保險公司解除合同,法律規定保險人不得擅自解除勞動合同。

保險法關於退保的程序如下:

1.投保人應攜帶保單合同、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到保險企業公司實現營業服務網點櫃臺業務,辦理退保手續;

2、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對保險公司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辦理退保手續;

3.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申請退保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扣除生產成本後退還全部保費。投保人滿兩年未繳費的,保險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被保險人已繳費滿2年的,保險公司應當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

4.壹般情況下,保險公司無權自行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隱瞞或者謊報保險標的的實際情況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可以完全放棄的情況有:

1.代理人已代表他簽字;

2.銷售過程中有退款或贈品;

3.銷售過程中誇大產品收入和理賠;

4.代理商誘導或誤導銷售等。

保險本來是壹種安全可靠的保障,後來延伸為壹種保障機制。它是規劃人生財務的工具,是市場經濟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三十四條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和認可,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無效。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限制。

第三十五條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壹次或者分期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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