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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三章環境功能區劃分

第十四條本市環境功能區分為: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和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

各類環境功能區域範圍的劃定和變更,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依法批準後實施。

第十五條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按照以下原則劃分:

(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為環境空氣質量壹類功能區,適用大氣環境質量壹級標準;

(2)壹級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以外的區域為二級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適用大氣環境質量二級標準。

第十六條地表水環境功能區,按照下列原則劃分:

(壹)根據地表水水域的使用目的和保護目標劃分水環境功能區,同壹水域兼容多種功能的,按照最高功能劃分;

(二)根據不同的保護要求,分類劃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飲用水水源保護範圍。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的水質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相應水質標準;飲用水水源保護範圍內的水質不得低於國家地表水三類標準;

(三)水源規劃應劃定新建飲用水水源的汙染控制區,水源保護區應劃定在水源上遊。新建飲用水水源汙染控制區、鎮級飲用水廠取水點、水源保護區、供應飲用水水源的水庫、魚類保護區和遊泳區的水質不得低於國家地表水三類標準;

(四)不與人體直接接觸的壹般工農業用水區和娛樂用水區的水質不應低於國家地表水標準。

第十七條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按下列原則確定:

(壹)療養區、風景名勝區、文化教育區、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集中區域、公共廣場、公園、市政公共設施齊全、布局環境良好的居住用地等。,須符合第壹類環境噪音標準;

(二)二類區環境噪聲標準適用於商業、服務業、集貿市場、文化娛樂設施集中的繁華區域,工廠、倉庫與居住用地混合交叉的區域,工業集中區達到壹定規模的工廠生活區和居住區;

(三)規劃確定的工業集中區和工業用地,除適用二類區環境噪聲標準的區域外,執行三類區環境噪聲標準;

(4)四類區環境噪聲標準適用於城市道路交通幹線兩側、公共汽車客運站、大型停車場和碼頭區、鐵路兩側和穿越市區的河流兩側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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