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為規範規章制定程序,保證規章質量,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和解釋,適用本條例。違反本條例規定制定的規章無效。制定規章應當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其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政法配套規章的制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黨中央或者同級黨委(黨組)報告。重大經濟社會法規的制定,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同級黨委(黨組)報告。制定規則時,應當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規定其義務的同時,還應規定其相應的權利以及保障權利實現的途徑。規章的制定應當體現行政機關職權與責任相統壹的原則。在賦予有關行政機關必要權限的同時,要規定行使權限的條件、程序和責任。規章制度的制定要體現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科學規範行政行為,促進政府職能向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環境保護轉變。制定規章應當符合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相同或者相近的職能應當由壹個行政機關承擔,以簡化行政程序。規章應當準確、簡潔,條文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規原則上不重復已經明確規定的法律法規條款。涉及國務院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事項,制定行政法規的條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規章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聯合制定規章。
法律依據
第三條制定規章應當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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