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鍋爐房的設計應獲得熱負荷、燃料、水質等資料,以及當地氣象、地質、水文、電力、供水等基礎資料。
3.0.3鍋爐房燃料的選擇應以合理利用和節約能源為基礎,並與安全生產、經濟效益和環境保護相協調。所選用的燃料應有其原產地的元素成分分析資料和相應的燃料供應協議,並應符合以下要求:
1設在其他建築物內的鍋爐房使用的燃料應是煤氣或油,重油或渣油不宜;
燃氣鍋爐房的備用燃料應根據供熱系統的安全性和重要性、供氣的保證程度以及備用燃料的可能性來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條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因地制宜、講求實際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地區。指定區域內的鄉、村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域內的鄉、村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指導前款規定以外地區的鄉、村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四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和能源的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和歷史文化遺產等自然資源,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公共衛生和公眾健康的要求。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和鎮規劃中合理確定城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