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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中戰爭法部分的全文是什麽?

戰爭法是以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為主要形式,調整戰爭或武裝沖突中交戰國之間、交戰國與中立國之間以及戰時人道主義保護之間關系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而且國際法學者普遍認為戰爭法是“強制法”。《維也納公約法》第53條規定:"條約在締結時與壹般國際法強制性規則相抵觸的,無效"。“壹般國際法強制法”是指那些“為國際社會全體所接受,公認不可減損”的國際法強制性規範,如違反《聯合國憲章》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等。國際法中的強制性規範,各方不得隨意選擇或拋棄。

戰爭法的另壹個重要內容是對戰爭手段和方法的限制,即即使在戰爭期間,用來傷害敵人的戰爭手段和方法也不是無限制的。其中包括禁止使用極其殘忍的武器。例如,1980《聯合國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禁止使用地雷、音頻武器、鉺地雷和燃燒武器。戰爭法也禁止使用有毒、化學和生物武器。《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和儲存以及銷毀這類武器的公約》不僅禁止使用,而且禁止在任何情況下發展、生產、儲存、獲取和保留這類武器。

第五章戰爭法

第壹部分是概述

壹、戰爭的概念

戰爭是國家間武裝沖突導致的合法狀態。戰爭和武裝沖突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第二,戰時對權力鬥爭的限制

三。戰爭法及其編纂

第二節戰爭的開始及其法律後果

第壹,戰爭的開始

第二,戰爭開始的法律後果

第三節戰爭法規的內容

第四節戰時中立

首先,戰時中立的概念

第二,戰時中立制度

第五節戰爭的結束及其法律後果

第壹,戰爭的結束

二、戰爭結束的法律後果

第六節戰爭罪及其責任

壹.戰爭罪的概念

二。懲治戰犯的國際法原則

三。紐倫堡原則對非國際性戰爭和武裝沖突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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