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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聯系與區別

國際私法與國際經濟法的主要區別:

1,概念不同:

國際經濟法是指國家之間的調整;國際組織之間;國家和國際組織之間;其他國家的國家和私人之間的關系;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的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隨著國與國之間的貿易和經濟往來的日益增多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幹預日益增加而形成和發展起來的。

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壹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出現了大量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並以國家間條約的形式出現。

國際私法解決了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存在差異的情況下,具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的關系應適用哪壹國法律的問題。因為涉外因素又叫國際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傳統上被稱為私法,故名國際私法。

廣義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國的民法和商法各不相同。法律術語稱為民法沖突或民法沖突,或法律沖突或法律沖突。因此,這個部門法長期以來被稱為法律沖突法或法律沖突法。

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調整的對象是各國商業組織在跨國經營中形成的國際商事關系。

2.研究的內容是不同的:

國際商法最重要的是研究國際貿易的規則,如wto規則、反傾銷規則、國際稅收制度等。

國際私法涵蓋了國際商法的內容,但偏向於民事關系。

國際經濟法主體既包括超越壹國國界的經濟領域的“私法”主體,也包括經濟領域的國際公法主體,即國家與政府之間的國際組織。

3.不同的起源:

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壹個新分支,是調整國際(跨國)經濟關系的國際法和國內法的邊緣綜合體。

國際條約是國際私法的主要淵源。國際慣例也是國際私法的淵源。

擴展數據:

國際私法可以分為四類:

(1)外國人民商事地位國際條約;

(2)關於法律沖突的國際條約;

(3)實體法方面的國際條約;

(4)關於國際民事訴訟和商事仲裁的國際條約。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聯系與區別:

“國際私法”是指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存在差異的情況下,具有涉外因素的民法關系或商法關系,是指實際上或決定應適用哪壹國法律的法律。也稱為“法律沖突法”或“準據法”。其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各國涉外私人之間的關系,而不是國家之間的關系。

國際私法不僅是國內法,而且在西方法的傳統分支中屬於公法的範圍,即本質上只是壹種國內公法。它可以進入壹個。

步驟分為用於調整國際(涉外)私人經濟關系和私人關系的法律沖突規範。前者屬於國際經濟法範疇,後者間接調整的對象屬於人身關系。因此,這種沖突規範不應納入國際經濟法的範疇。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國際經濟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國際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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