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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的支柱和核心是

法律分析:國家安全的支柱和核心是政治安全和國防安全。當代國家安全包括16基本內容: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網絡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生物安全、空間安全、極地安全、深海安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壹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捍衛人民民主專政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壹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免受危險和內外威脅,以及確保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第三條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基礎,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和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全方位維護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第五條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並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安全重大問題和重要工作,推進國家安全法治建設。

第六條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國家安全戰略,綜合評估國際國內安全形勢,確定國家安全戰略的指導思想、中長期目標、國家安全政策、任務和重點領域措施。

第七條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第八條維護國家安全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國家安全工作要統籌內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國土安全和國家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和* * *安全。

第九條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方針,充分發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作用,廣泛動員公民和組織,依法預防、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十條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積極開展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安全交流與合作,履行國際安全義務,促進共同安全,維護世界和平。

第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不可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壹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臺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第十二條國家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或者涉及國家安全的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任何個人或者組織違反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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