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條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安全法規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舉報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線索的;
(三)如實提供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已知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的;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已知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關於國家安全的壹點知識
安全提示:
1.壹些可疑人員未經批準前往內地調查,收集科技、經濟和企業信息。發現這種情況不能隨意提供,並向當地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報告。
2.警惕境外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的煽動和造謠。
3.壹些境外組織和人員經常出現在我軍和秘密單位周圍,借機竊取秘密情報和信息。如遇可疑人員,立即報告。
4.壹些有海外背景的組織和個人利用壹些人的不滿,煽動與政府對抗。在這些情況下,您應該立即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