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2.加入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
3.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
4.指使、引誘、賄賂國家工作人員叛逃的;
5、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
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罪是壹般犯罪,概括了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相同特征。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危害最大的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二條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壹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免受危險和內外威脅,以及確保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第三條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基礎,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和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全方位維護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第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不可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壹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臺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或者涉及國家安全的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任何個人或者組織違反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