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剩余保險費征收條件的單位,必須繳納剩余保險費。如果不繳納,財政部門會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逾期金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剩余保險基金的申請流程:
1.申請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當地縣級以上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
2.縣級以上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
3.縣級以上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確定申請人是否安置了殘疾人就業;
4.認定結果應當在申請人所在地公示;
5.縣級以上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自收到認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按照壹定的標準和程序,核實申請人安置殘疾人的比例;
6.經認定殘疾人就業率達到規定標準的,申請人應當到指定銀行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7、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應當在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後10日內,由當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在公共媒體上公告。
綜上,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按差額全額收取保障金;差額不足壹人的,按照差額比例計算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由保障金征收機關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報送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逾期金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證金的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第二十七條
保障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保障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