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神宗·趙旭
五代亂世,各政權都不是很關心法治建設。壹方面當時最重要的問題是軍事糾紛,另壹方面各級政府管轄的人口少,連基本的生產都難以保證,政府根本沒有精力加強法治建設。最重要的壹點是,五代名門望族任人宰割,社會教育水平低下,國內真正有執法能力的官員不多,使得法律的完善和執行只是空中樓閣。所以五代的政權大多還是按照唐朝的法律來審理案件,北宋初期的政府也是采用這種方案。
但隨著北宋政權的逐漸穩定,這壹舊法已不能滿足北宋政府的需要。因此,北宋宋神宗時期采取了壹系列措施完善封建法治,使國家的法治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取代法律,完善法律法規
如前所述,北宋初期,仍沿用唐五代所用之法,沿襲壓法並舉之道。直到劍龍四年,才修訂了後周的《賢德刑制》,編修了《宋史》。後來又修訂了30卷《宋代刑事制度》和4卷《劍龍匯編》,仍然談到采用平行計劃法的方法。
宋太祖和趙匡胤修訂了《宋刑律》
在宋神宗執政期間,他對《宋朝刑法典》進行了重要的修訂,他命令曾布對《宋朝刑法典》進行壹些修訂,刪除了壹些復雜和多余的條款。宋神宗時期最重要的法治改革是確定了法律和法律的地位。
宋神宗時期,非常重視《賦》的編纂。王安石上臺後不久,主編出版了《Xi寧詳編》二十五卷。後來又陸續出臺了《新法續敘》、《Xi寧新版常平》等法律文件。
在這些文獻的幫助下和宋神宗的啟發下,敕語的地位得到了極大的改善。宋神宗認為法律不夠全面,所以他要求所有的案件都要根據麻煩來判斷。雖然宋朝的政治方面仍然是法與敕並行,但實際上敕已經完全取代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