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修正案是局部修改不同,法律的修改是對法律的全面修改,可以稱之為整體修改。在修改模式下,立法機關只需公布修改後的全部法律文本,無需公布專門列舉修改內容的立法文件。比如2005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1993《公司法》進行了全面修訂。
此外,修改的版本和生效時間也不同。修正案修改的法律同時具有兩個生效時間,其中修改決定或者修正案具有新的生效時間,原法律的生效時間不變,即未修改條款的生效時間仍為原法律的生效時間。如2001商標法修改中,《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規定:“本決定自2001,1二月壹日起施行。”但原《商標法》關於生效時間的規定並未改變,仍然是:“本法自1983 1年3月起施行。”
壹部以修正案方式修改的法律,實際上相當於壹部新的法律,因為修正案很多,所以需要單獨規定壹個新的生效日期,也就是說無論是修改的內容還是未修改的內容,都將按照新的生效日期執行。比如1979年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於1980年6月+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本法自65438年6月起施行。
在修改的情況下,修改後的規定適用於新的生效時間,所以是“新法”,而未修改的規定仍然適用於原生效時間,所以還是“原法”。在修改的情況下,修改後的條款和未修改的條款都適用於新的生效時間,因此修改後的條款和未修改的條款都是“新的法律”。
綜上所述,我們基本可以判斷,修正案是對法律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使之更加明確,而修正案則比較籠統和全面,修正案因為涉及到法律的全面修改,所以使用的相對較少。因此,筆者認為壹般應使用“修改”來表述相關法律的修改,而對於已經修改實施的法律,則必須嚴格按照原法律的表述使用“修改”或“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