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改革:三個嚴禁
1.禁止亂葬和二棺葬,積極鼓勵火葬。
殯葬制度改革很重要的壹個方面就是火葬代替土葬,逐步過渡到生態葬。加強對亂葬和二棺葬的引導教育,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通過財政補貼鼓勵火葬。
2.禁止擅自修建公墓、墓地和其他殯葬設施。
對於殯葬設施的建設,國家也有嚴格的控制措施,比如私建墓地、墓地等殯葬基礎設施,在農村是明令禁止的。
3、禁止擅自生產和銷售與封建迷信有關的殯葬用品。
說到農村殯葬,難免會有壹些與封建迷信有關的行為。根據《殯葬管理條例》,國家明令禁止生產、銷售冥幣、豪車紙等與殯葬有關的封建迷信用品。
殯葬改革:兩個嚴格的調查
1.嚴查私埋占用耕地和占用基本農田修建祠堂、墓地的行為。
耕地和基本農田的唯壹用途是農業生產,嚴禁任何形式的非農經營。隨著殯葬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占用耕地安葬、占用基本農田建祠堂和墓地的行為將受到嚴厲打擊,不僅要求拆遷復墾,相關責任人也將受到相應處罰。
2.嚴查喪葬習俗,杜絕封建迷信。
農村喪葬習俗,如豪華安葬、豪華處理、激情歌舞、職業喪等等。
法律依據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條旨在積極地、有步驟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倡導文明節儉的殯葬管理。
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第四條火葬應當在人口密集、耕地較少、交通便利的地區進行;不具備火葬條件的地區,允許土葬。
允許實行火葬和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通過存放骨灰等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火葬具體規劃,將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的新建和改造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六條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他人不得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