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是適應商品經濟私有制的客觀要求,是商品交換的法律表現形式。商品生產以後,為了交換的安全和可信,人們在長期的交換實踐中逐漸形成了許多關於交換的習慣和儀式。這些商品交換的習慣和儀式逐漸成為調整商品交換的壹般規則。隨著私有制的確立和國家的出現,統治階級為了維護私有制和正常的經濟秩序,以法律形式規定了有利於其商品交換的習慣和規則,並以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其實施。於是商品交換合同法應運而生。
在古羅馬,人們註重契約。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途徑,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合同儀式的條款和行為的任何細節被遺漏,整個合同將無效。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這種復雜的形式直接影響著商品交換的發展。在理論和實踐中,羅馬法逐漸克服了締約中的形式主義。物質性合同和合意性合同的出現,標誌著羅馬法從重視形式轉向重視合同當事人的意誌,從而將商品交換從復雜的形式中解放出來,成為現代契約自由觀念的歷史淵源。
法律特征:
1.合同是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兩方或多方之間的協議。
2.合同的目的是創設、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系。
3.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
與協議的區別:
雙方都表示同意的合同。簡單來說,就是妳要什麽,然後我們把大家壹致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清楚,說清楚,然後我們壹致同意的事情就是協議,法律上叫合同。
壹般來說,有效的合同和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非不生效或者因某些條件失效。例如,如果合同或協議的壹方是7歲的兒童,這樣的合同就沒有效力。
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固定和強化了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或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就不需要特別公證。壹般兩個合同或協議就夠了。本合同雙方各執壹份。如果有第三份副本,很可能會交給證人或第三方。這個作用也是為了加強合同或協議的效力,這是雙方同意的。
合同或協議壹般只是名稱和稱謂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習慣,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和形式,均為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