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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員工能否主張未到期的股票期權?求解答

這引發了壹場關於未到期期權的損失能否得到補償的爭論。股票期權又稱股票期權,是公司賦予經營者在壹定期限內以給定價格購買某壹公司股票的權利。它是現代公司激勵制度的壹部分,對提高員工的主觀能動性、責任感和團隊凝聚力起著巨大的作用。股票期權的特點首先是壹種權利,即以設定的價格購買股票的權利;其次,這種權利的內在價值是“期權價格”。當股票上漲時,它可以在到期時買入套利,但如果下跌,價值將為負,因此股票期權的價值是不確定的。大多數人認為,股票期權代表的是未來不確定的收益或損失,勞動合同終止後,期權自然喪失。同時,我國法律對期權沒有明確規定,關於未到期期權的訴訟無法得到法律支持,不可訴。我不同意這種觀點。我認為股票期權是壹種權利,當它受到損害時應該有救濟。下面簡單分析壹下:第壹,“無救濟即無權利”。股票期權作為壹種權利,應該有相應的救濟渠道,尤其是在公司經營業績良好,股價穩步上漲的情況下(如百度)。這種權利意味著預期的豐厚利益,客觀上存在實現的可能性,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第二,員工獲得股票期權壹般要付出相應的代價。如果妳工作更努力,接受更低的工資,據報道,百度公司很多被裁員工的工資都比原單位低。可以說是股票期權吸引了他們!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讓他們即將到來的期權收入化為烏有,很多人感受到了從百萬富翁到窮光蛋的心理落差!那麽,在勞動者對解除合同沒有過錯的前提下,如果不賠償其損失,則有違我國民法的公平原則。第三,員工如何尋求司法救濟。由於期權的取得是基於勞動關系的維持,期權應該屬於廣義上的“勞動報酬”,因此由此產生的糾紛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權利。最後,由於法律的滯後性,法律不可能覆蓋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以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或者損失無法確定為由駁回案件是錯誤的。作為裁決者,應當根據我國民法的公平原則行使自由裁量權,先確定壹個基準日,然後客觀分析用人單位的收益和員工的損失,根據雙方的過錯責任酌情對員工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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