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必須有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壹條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經營的內容和期限;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和支付方式;
(四)業務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方式;
(5)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標準要求和保證措施;
(6)產品或服務的促銷和廣告;
(七)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
(八)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九)違約責任;
(十)解決爭議的方式;
(十壹)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擴展數據: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特許人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以被特許人身份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特許人未按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並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許人利用廣告進行欺騙或者誤導的,依照《廣告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並被查實的,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
以特許經營為名騙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以特許經營為名從事傳銷活動的,依照《MLM禁止傳銷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