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三份文件中的主要規定是:
提出了改革和規範長期村提留的建議,決定建立村公益金。村公益金是指村民委員會每年依法從村民生產經營收入中收取的用於維持或擴大再生產、興辦公益事業和日常管理費用的款項。收取村公益金的最高標準不得超過當前村提留負擔水平。
對烈士家屬、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家屬、殘疾軍人、喪失勞動能力的復員軍人、殘疾人和收入水平低於本村平均水平的特別貧困戶,經村民(成員)會議或者村民(成員)會議授權的村民(成員)代表會議可以酌情減免。
建議逐步取消農村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的使用管理。每個市本級農村勞動力承擔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2002年不超過8人,2003年不超過4人,2004年6月65438+10月1起全部取消。
對農村村級籌勞管理提出具體意見。所籌勞務主要用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植樹造林、修建村道和村內公共設施等集體生產和公益事業。籌勞對象限定為男性18-55周歲,女性18-50周歲的本村勞動力。從每個勞動力中籌集的勞動力每年不得高於3個工人,農民可以自願選擇出資或用資本為他們做這件事。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殘疾人、在校學生、計劃生育手術後遺癥及並發癥患者、孕婦、生育不滿1年的婦女等。,不得承擔勞動任務(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對因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的,經本人申請或村民(成員)提名,村民會議或村民(成員)會議授權的村民(成員)代表會議可以減免勞動任務(勞動積累工、義務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