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1。材料價格風險是壹種客觀存在的、不確定的風險,在招標活動和工程實施過程中可能給合同雙方帶來損失。工程造價計價貫徹* * *風險承擔、合理分攤的原則,體現交易的公平性。
二、建設工程承發包雙方應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在招標文件、合同中合理定價風險條款,約定風險範圍、幅度及超出範圍的調整方法。承包商應在有限的範圍內承擔材料價格等市場風險。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不得使用無限風險、壹切風險或類似的表述來說明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和範圍。
三、合同沒有約定材料價格風險或約定不明確的,發包方可以在協商的基礎上,按照以下原則調整工程造價,並簽訂補充協議。
1,調整範圍僅限於主材。主要材料是指金額大、占工程成本比例高的材料,其範圍以合同為準。當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主要材料的範圍時,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1)金屬材料、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漿、磚、瓦、砂、礫石、石材、砌築材料、防水材料、瀝青材料、防腐材料、玻璃、保溫材料、門窗、瓷磚、管材、管件、電線電纜、燈具、潔具、暖氣片、各種新材料等。
(2)單項材料總價占相應專業工程造價1%及以上的材料(如土建工程造價、裝飾工程造價、安裝工程造價等。)在合同價格中。
(3)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主要材料。
2.主要材料價格在5%以內(含5%)波動的,不調整材料差價;波動幅度超過5%的,按超出部分調整材料差價。
3.材料價差的調整方法見《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附錄“A.2按造價信息調整的價差”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通用合同條款“61”。
材料差價只參與計算相關規費和稅金,不計算其他費用。
四、合同未約定工期延誤期間材料價格波動的價格調整方法或約定不具體的,發包方可以在協商的基礎上按照以下原則調整工程造價並簽訂補充協議。
1.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承擔延誤期間的材料差價,承包人從延誤期間的材料差價中受益。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應承擔延誤期間材料價格上漲造成的差價,發包人從延誤期間材料價格下降造成的差價中受益。
5.無限風險、壹切風險或類似的陳述已在合同中使用,以明確規定材料價格風險。但在施工過程中,發生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無法正常預見的外部因素,材料價格波動較大,壹方繼續履行合同明顯困難。為保證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雙方可參照本通知第三條,合理分擔風險,協商調整工程造價,並簽訂補充協議。
承包人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合同中材料和工程設備價格未明確風險範圍及超出風險範圍的調整方法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價格差價在5%以內(含5%)的,由建設單位承擔;超過5%的差價由建設單位承擔。
承發包雙方應進壹步增強工程承包風險意識,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慮物價上漲對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響,明確規定材料價格的風險範圍和超出風險範圍後的調整方式。投標人在投標時應考慮價格風險因素,計算相應的風險成本,不得盲目壓低價格,以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確保工程按期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