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文法是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的,以法律條文形式表達的法律的總稱。成文法也叫成文法。成文法的最高和最完美的形式是法典。
2、不成文法是指國家機關認可的,不以習慣的形式規定的。習慣法是壹種常見的不成文法。因為不是國家機關制定的,所以也叫非制定法。壹些法律著作將判例法稱為不成文法。
二、創作方法和發表形式不同。
1,成文法體系又稱民法體系。這裏的關系可以理解為“自上而下”,具體的法律法規必須由國家頒布,然後法官主要遵循這些成文法作為判案的依據。
2.不成文法系也叫“英美法系”,這裏的關系可以理解為“自下而上”,即司法判例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三,法官權力不同。
1,成文法系強調法官只能運用成文法中的規定來審理案件,法官對成文法的解釋也受到成文法本身的嚴格限制,所以法官只能適用法律而不能創造法律。
2.在不成文法體系中,普通法體系的法官既可以利用成文法,也可以利用已有的判例來審理案件,還可以利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術,在壹定條件下創造新的判例,使法官不僅可以適用法律,而且可以在壹定範圍內創造法律。
第四,訴訟程序不同。
1.成文法部門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中心,突出法官的職能,具有詢問程序的特點。此外,大多數法官和陪審員組成法庭審理案件。
2.不成文法部門的訴訟程序集中於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代理人,法官只是“仲裁者”,不能參與辯論。與此同時,這種對抗性(也稱防禦性)程序存在於陪審團制度中。陪審團主要負責作出事實結論和基本的法律結論(如有罪或無罪),法官負責作出具體的法律結論,即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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