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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強制執行後沒有還款,債權人還可以向債務人催收嗎?

是的。如果法院沒有執行這筆錢,不影響債權人向債務人催收,但要註意運用法律途徑和手段。法院強制執行後,債務人不依法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商,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此外,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依法隨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分析

我國人民法院通常有以下幾種方法和手段來強制執行未付的款項:1 .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詢問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者檢查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凍結是指在訴訟保全或者執行期間,人民法院采取的禁止提取或者劃撥被申請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存款的強制措施。2.扣留和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在執行實踐中,扣繳被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壹種執行措施。3.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被申請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查封是壹種臨時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相關財產予以查封,當場封存,禁止任何人轉移、處置。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人財產所得的款項,應當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執行程序終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清償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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