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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書面證言怎麽寫

法律分析:證人證詞格式

姓名:性別:出生日期:

國籍:籍貫:地址:

證人註意事項:

第壹,凡是知道案件的單位和個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但是,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人,是不能成為見證人的。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證明的事實與其年齡、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可以作為證人。

二、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十日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人民法院同意當事人申請的,應當在開庭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如實作證、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證人因出庭作證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壹方先行支付,由敗訴方承擔。

三、證人須出庭作證並接受當事人的提問。但是,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作證”是指下列情形:

(壹)年老體弱或因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旅途特別漫長,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出庭的。

(五)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

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作證。

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時,證人出席陳述證言的,可以視為出庭作證。

4.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自己所感知的事實。如果證人是聾啞人,他可以用其他方式作證。

5.證人在作證時不得使用推測性、推斷性或批判性語言。

6.法官和當事人可以詢問證人。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

七、證人不得出席法庭審理。

八、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讓證人對質。請在證人作證前仔細閱讀上述規定並簽名:證明內容:

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采用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a)因健康原因無法出庭。

(2)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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