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質押的構成要素如下:
(1)質權人必須取得質權人所有人的同意。
(2)質物質押與質權人的質權和擔保債權無關,不受原質權的限制。因此,其所擔保的債權的償還期限和數額可以超出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質權存續期間不受限制。承諾質押是質押物所有人承諾並同意的,因此不加重質押物的責任。
二、責任質權屬於質權上質權的重新設立,其構成要件包括:
1.質權人必須向質權人說明質押物的所有權,使質權人再次知道質押物屬於質權。質權人秘密將標的物設定為他人質權,且質權設定為所有權人資格的,相對人可以基於善意取得原則取得質權,不受在先質權的限制。這是善意取得的質押,不是質押。
2、質權人與質權人之間,必須有質押的約定。
第三,承諾承諾與責任承諾的關系
1.責任質押是指原質權人以自己的責任將質物質押給第三人,因此質權與原質權之間存在較強的依賴性,質權的效力取決於原質權的效力。同時,原質權人對質押負有責任,因此對質押的責任比壹般質權人更重。
2.在質押的情況下,質權與原質權因原質權人已同意將質押物再次質押而分離,兩者之間不存在依存關系,其效力與原質權無關。
法律依據:
民法
第434條
質押存續期間,質權人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讓質押物,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435條
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出質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提供擔保的除外。
第436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