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惠州市輕微汽車事故處理點
1、兩輛及以上車輛(含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發生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快賠:
(1)未造成人員傷亡;
(二)各方財產損失不超過2000元;
(3)事故的基本事實和原因清楚;
(四)事故車輛能夠自行駛離;
(五)事故車輛全部在惠州市保險公司投保;
(六)各方自願選擇同壹交通事故快速賠償服務點進行查勘定損和事故認定。
2.適用於快賠的輕微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應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對車輛位置和碰撞現場進行拍照,然後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和安全的地方,自行協商,填寫輕微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或如實記錄事故基本情況,並在3日內到同壹個選定的快賠“服務點”辦理車輛定損、理賠等事宜。
3.市公安局、市保險行業協會在市區設立四個快速賠付“服務點”:鱷魚湖路服務點(惠城區鱷魚湖路22號駿豐本田4S店內,電話:2398110)烏石服務點(惠州大道中42號小區本田4S店內,電話:2839110)馬鞍新樂服務站(近光山
4.適用快賠的輕微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未及時離開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未及時離開現場,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阻礙交通警察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相關法律法規
第壹條為了規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便民、高效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第三條道路交通事故分為財產損失事故、人身傷害事故和死亡事故。財產損失事故是指造成財產損失但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傷害事故是指造成人員受傷但未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財產損失事故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交通警察經過培訓和考試,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人身傷害事故應當由具有初級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的交通警察主持。處理死亡事故應當由具有中級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的交通警察主持。
其中需要註意的是:放好警示牌後,要對現場進行拍照。壹是方便提供保險公司或交警部門作為事故證據,也是防止人們違約不可或缺的。如果您需要其他法律幫助,歡迎到太平洋汽車網進行汽車咨詢,太平洋汽車網將給您最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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