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4.已滿12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如何懲罰未成年人犯罪?
1,從寬處罰原則。
即針對已滿12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說,已滿12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必須從寬處罰,這是法定情形。至於是否從輕或者減輕以及減輕的程度,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案件確定。
2.不適用死刑的原則。
死刑不適用於犯罪時年齡在18歲以下的人。這裏的“不適用死刑”是指不允許死刑,不是說不執行死刑,也不是說達到18周歲以後判處或執行死刑。這是壹個原則要求。
從上面可以看出,刑事責任年齡壹般在16周歲以上,但在特殊情況下,年滿12周歲的人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