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是指外國人在中國居留的期限不受限制。
第三條《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是取得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在中國居留的合法身份證件,可以獨立使用。
第四條取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憑有效護照和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出入中國國境。
第五條受理外國人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的機關是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直轄市公安分局、縣局。審查外國人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的機關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審批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的機關是公安部。
第六條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在中國境內進行過直接投資,連續三年投資情況穩定,納稅記錄良好;(二)在中國境內擔任副總經理或者副廠長以上職務,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務並享受同等待遇,連續任職滿四年,四年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留不少於三年,納稅記錄良好;(三)為中國和國家特殊需要做出重大、突出貢獻的;(4)本款第1、2、3項所指人員的配偶及其未滿18的未婚子女;(五)中國公民或者取得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配偶,婚姻關系存續滿五年,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境內居住不少於九個月,並有穩定的生活保障和住所;(六)投靠父母的18周歲以下未婚子女;(七)在境外無直系親屬,在境內投靠直系親屬,年滿六十周歲,在境內連續居住滿五年,每年在境內停留時間不少於九個月,並有穩定的生活保障和住所。本條所稱年限是指申請日之前的連續年限。
第七條本辦法第六條第壹款第(壹)項所稱外國人來華投資實際繳納的註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對國家公布的外商投資產業目錄鼓勵類行業的投資總額在50萬美元以上;(二)對中國西部地區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投資總額在50萬美元以上;(3)華中地區投資總額大於654.38+0萬美元;(四)在華投資總額在200萬美元以上。
第八條本辦法第六條第壹款第二項所稱外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所屬機構;(二)重點高等學校;(三)實施國家重點工程或者重大科研項目的企事業單位;(4)高新技術企業、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或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
第九條申請人在申請時應當如實填寫《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有效的外國護照或者可以代替護照的證明;(二)中國政府指定的衛生檢疫部門或者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外國衛生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三)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無境外犯罪記錄證明;(4)四張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五)本辦法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條本辦法第六條第壹款第壹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應當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登記證書、聯合年檢證書、驗資報告和個人納稅證明。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國家鼓勵的外商投資項目。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