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非常重視對野生動物的保護,直接規定野生動物犯罪為刑法第341條規定的“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刑法第34條
《刑法》第341條第1款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瀕危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簡稱CITES。1973 6月21日在華盛頓特區簽署,也稱為《華盛頓公約》。1975 7月1生效。其主要目的是通過許可證制度對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制成品的國際進出口進行綜合控制和管理,以促進各國對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
CITES附錄壹:附錄壹包含了由於貿易或可能受到貿易影響而瀕臨滅絕的所有物種。這些物種的標本交易必須符合非常嚴格的規定,不能進壹步危及它們的生存,交易許可證只能在壹些特殊情況下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