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收養法,14周歲以下的孤兒可以收養。國家、社會和公民幫助孤兒的方式很多,如資助孤兒上學、幫助孤兒、收養孤兒、向社會福利機構捐款捐物等。
在辦理收養手續前或過程中未親眼見過被收養孤兒的,須提交表明申請人意願,同意該孤兒再次被收養的聲明;
需要註意的是,如果監管部門發現收養人違背了自己的收養承諾,冤枉了被收養的孤兒,監管部門可以強制收養人放棄孤兒的收養權,被遺棄的孤兒會尋找其他收養人。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近親屬中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對指定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沒有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監護人的義務、權利和民事責任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除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