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國家林地補償標準

國家林地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沒有統壹的征收占用林地補償標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以北京為例:1。防護林:按造林培育全過程投資(肥料管理、病蟲害防治、護林防火等)計算。,下同)加上征用、占用林地時林木的增量或林木的實際價值。按造林年份,每畝1萬元,以後每增加壹年增加500~800元。

2.用材林:與防護林相同。

3.經濟林(果園、桑園,下同)、竹林:按造林、培育全過程投資增值或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按1500~5000元計算,投產前每畝,投產後每畝5000~30000元。

4、特種用途林(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保林、風景林、風景林、紀念林、自然保護區林和珍貴樹種林,不同)以防護林樹木補償費的二至三倍或以實際價值征用、占用。按造林年份每畝2000~3000元,以後每增加壹年增加1000~2400元。

5.苗木:按征用、占用當年或前三年平均畝產值計算。壹般用材樹苗壹年生樹苗每畝1500~2000元,二年生樹苗每畝2500~3000元,三年生樹苗每畝3500~6000元。妳的常綠樹苗按壹般木材樹苗森林補償費的二至五倍計算,或者雙方面議。

6.“周邊”樹木:按照植樹、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和附加值計算。普通用材林當年每株5元,以後每增加壹年增加3~5元。計算:珍貴常綠樹木的補償費會是普通用材樹木的2到5倍,或者雙方可以商量。

林地上除樹木、苗木以外的青苗、建築設施等附著物,按有關規定另行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 上一篇:廣東河源事業單位考試內容包括哪些?
  • 下一篇:關於規範清遠市2023年春節市場價格行為的提醒和警示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