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
法律客觀性:
社保費用直接給員工,繳納社保的義務還在;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因違反法律法規,合同條款自訂立之日起無效。壹、社會保險的法律解讀《勞動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因違反法律法規,合同條款自訂立之日起無效。無效合同不能作為用人單位的免責依據,用人單位仍需承擔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同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分擔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的分擔主體是國家、企業和個人。這三個科目的不同組合,產生了很多分攤費用的方式。即使在同壹個國家,不同的社會保險項目也可能采用不同的保險費用分擔方式,其中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政府承擔最終責任。方法在* * *用人單位和職工分擔保險費用的方法中,可以細分為幾種情況:1。等速率共享系統2。異速共享系統3。等率累進制擴展知識——了解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業或因健康原因遭受損失的人提供收入或補償的壹種社會經濟制度。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組織,強制某壹群體將其收入的壹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壹定條件下,被保險人可以從基金中獲得固定收益或損失補償。它是壹種再分配制度,其目標是保證物質和勞動的再生產和社會穩定。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有養老社會保險、醫療社會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中最重要的部分。因此,在討論社會保險的歷史時,不能把社會保險從社會保障中抽離出來。發展史在社會保障史上有兩個裏程碑:壹是俾斯麥時期德國首創社會保障制度;第二,1935年,美國建立了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將社會保障制度化,對二戰後社會保障制度的全球化產生了巨大影響。在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中,二戰是壹個分水嶺。總的來說,二戰前的社會保障制度,在保障的項目、覆蓋面、保障水平等方面,各國可能有所不同,但相同的是,社會保障只是保證居民有必要的生存資料。二戰後,社會保障進入另壹個階段,福利國家相繼出現,以英國為先驅。20世紀70年代,工業國家出現了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