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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擾民時如何處理投訴

妳好:我來回答妳關於噪音擾民時如何處理投訴人的問題,希望對妳有幫助。關於噪音擾民的治理期,首先是生活區,分為生活區和第二生活區;其次是分時間段。

夜間測量超過50分貝的生活區,夜間測量超過65分貝的生活區,只要超過夜間22點或者到第二天6點,都是擾民,屬於噪聲汙染。如果在妳的地方有這些類型的行為,這是壹個麻煩。根據國家規定,在居民區,允許的室外噪聲級是白天50分貝,晚上40分貝。

1.“特殊居住區”特別需要安靜的居住區,環境噪聲的標準值是白天45分貝,晚上35分貝。

2、“居住、文教區”純居住區和文教區,環境噪聲標準值白天為50分貝,夜間為40分貝。

3.“壹級混合區”是商住混合區,其環境噪聲標準值為晝間55分貝,夜間45分貝。

4.“二類混合區”是工業、商業、交通和居民的混合區,“商業中心”是指商業集中的繁華地區。這兩個區域的環境噪音標準值白天為60分貝,晚上為50分貝。

5.“工業集中區”是壹個城市或區域內明確劃定的工業區,其環境噪聲標準值白天為65分貝,夜間為55分貝。

6.車流量每小時100輛以上的道路兩側環境噪聲標準值白天為70分貝,夜間為55分貝。

在法律規範中,只是簡單規定了白天和晚上的噪音分貝數,而沒有明確限制哪些具體時間段的噪音行為會構成擾民。對於公民個人來說,如果自己的日常生活受到了他人制造噪音行為的影響,那麽這時候就可以互相投訴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壹條本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除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和交通噪聲以外的,由人類活動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噪聲。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商業企業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設備和防治環境噪聲汙染設施的狀況。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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