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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匿名代理的法律規定

匿名代理,又稱間接代理。指委托人匿名,由代理人與客戶直接簽訂合同的代理關系,如電器產品的代理制。如果委托人的產品給買家造成損失,委托人會亮出自己的名字,承擔法律責任,代理人也會承擔連帶責任。被代理人無力賠償或者無力賠償時,代理人應當先行支付。

壹、匿名代理包括兩種形式:

1,壹個是“身份不公開的代理人”;

2.二是“我身份公開但名字不公開”的代理人。

第二,比較法上的匿名代理

1.隱名代理壹般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所承認。在大陸法中,隱名代理規則被歐洲國家普遍接受。

2.以德國法為例,它代表相對人的利益進行保護,使其能夠知道自己的相對人,所以在代理中奉行公開原則。

3.據此,代理人在代理時,應當以壹定的方式使相對人知道其意思表示的法律後果不是由自己承擔,而是由被代理人承擔。

第三,匿名代理的處理結果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

1.如果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就知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代理關系,則匿名代理具有與明示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第三人與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直接約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除非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僅對代理人和第三人具有約束力。

2.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代理關系,匿名代理不壹定產生具名代理的效力,但會通過被代理人行使幹涉權選擇權或第三人而形成相應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五條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除非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僅對受托人和第三人具有約束力。

第九百二十六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因第三人的原因,受托人不履行對被代理人的義務的,受托人應當向被代理人披露該第三人,以便被代理人向第三人行使代理權。但是,第三人在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知道委托人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因被代理人的原因,代理人不能向第三人履行義務的,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因此第三人可以選擇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作為主張權利的相對人,但第三人不得變更所選擇的相對人。委托人對第三人行使受托人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擇委托人作為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和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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