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的,經被告人同意,律師可以代被告人提起上訴,代被告人撰寫上訴狀,被告人應當向律師出具授權委托書。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第二,上訴和投訴有什麽區別?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上訴必然導致二審程序;但是,上訴狀只是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重要材料來源。能否通向審判監督程序,必須經過司法機關審查,確認生效判決確有錯誤,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審條件,才能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其次,上訴必然阻止壹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申訴則不同,申訴的提出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申訴和上訴還有以下區別。
1,不同上訴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而上訴的對象是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壹審判決或裁定。
2.不同主體範圍的投訴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上訴的主體是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經被告人同意的近親屬。
3.受理申訴的機關不同,包括原審人民法院及其上級人民法院以及各級人民法院對應的人民檢察院;受理上訴的機關只能是原審人民法院和上壹級人民法院。
4、時限不同。刑事訴訟法沒有上訴期限,但最新司法解釋解釋,上訴期限壹般在刑罰執行完畢後2年內;至於《上訴法》,對民事裁決提出上訴的時限是65,438+00天,上訴期是65,438+05天。沒有上訴期限的,應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年內申請再審。
5.不同後果的申訴只是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不能停止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但上訴必然導致二審程序,壹審判決、裁定不生效。經兩級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不服的,按申訴處理。經兩級人民法院處理後,當事人仍堅持申訴沒有新的證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以上是邊肖整理的內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被告人同意,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可以上訴。律師作為被告人的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代為提起上訴,撰寫上訴狀。被告需要給律師出具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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