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關於市場監管的專門法律,主要包括金融市場監管法、勞動力市場監管法、房地產市場監管法和電信市場監管法。
(3)與市場監管相關的法律主要有企業法、侵權法、合同法和知識產權法。由於市場監管法與相關法律部門的交叉,在設計市場監管法律體系的結構時,學術界存在不同的觀點。
例如
商業銀行法
第十三條
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註冊資本應為實繳資本。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整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 (壹)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三)流動資產余額與流動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25%。(四)商業銀行對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資本余額之比不得超過10%。(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壹定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向關聯方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前款所稱關聯方是指: (壹)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經理、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二)前款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