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為其提供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指導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配合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增加其學習負擔。
第二十壹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及其他設施和場所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應當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的設施,並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和妥善處理在校或者在學校組織的課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未成年學生,並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相互配合,對在校接受教育並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進行管教。對不能管教或者管教不力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送專門學校繼續教育。
依法設立專門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專門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學校的管理和指導,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
專門學校應當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勞動和技術教育、職業教育。
專業學校的教職工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排斥學生。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進幼兒的體、智、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