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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能解決民事糾紛嗎?

法律解析:民事糾紛可以通過司法所進行調解,這是司法所的職責之壹,司法所是我國最基層的司法機構。

法律依據:司法部關於加強司法所規範化建設的意見。

(七)指導和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的調解。這項工作的重點是指導村(居)委會、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城鄉集貿市場建立健全調解委員會和三級調解網絡,在糾紛多發的城鄉結合部、廠村(街道)結合部和毗鄰地區建立和發展聯合調解組織,指導調解組織做好隊伍建設、思想建設、業務建設和制度建設;堅持調解主任例會制度,開展多種形式的調解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調解隊伍的法律素質和調解水平;要及時總結交流人民調解經驗,加強對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針對本地區民間糾紛發生發展規律、新情況、新特點,著力防止糾紛激化,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民間糾紛排查和專項治理活動,積極協助和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調解,虛心接受有關部門和群眾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不當和錯誤調解;主動向當地黨政領導和有關政法部門反映情況和意見,爭取關註和支持,解決調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切實維護調解員履行調解職能的合法權利,保障調解委員會組織、制度、工作和報酬的落實。

(八)指導和管理基層法律服務所。這項工作的重點是根據司法部有關政策規定和當地司法行政機關的部署,對本鄉鎮(街道)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規劃、指導和監督,鞏固和完善基層法律服務組織,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和內部管理運行機制,爭取基層政府支持,不斷完善辦公用房和設備設施建設;引導法律服務所全面履行法律服務職能,以基層工作為重點,大力開拓業務領域,積極探索和實踐新的業務切入點和增長點,不斷提升服務質量,嚴禁越權或違法執業,積極爭取當地律師和公證機構的支持和配合;加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思想建設、業務建設和執業監督檢查,確保其依法執業,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9)代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理民事糾紛。這項工作的重點是代表基層政府受理和調解群眾要求政府解決的糾紛或調解委員會不能及時解決的疑難糾紛;在處理民事糾紛時,要堅決貫徹調解為主、依法處理的原則,積極尋求有關部門的協助,努力解決糾紛中涉及的實際問題。對重大疑難糾紛特別是群體性糾紛要及時向基層政府報告調處情況,對隨時可能激化的糾紛要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事態擴大和惡化;對已經裁決的爭議,應當監督當事人自覺執行。事後拒不執行或者提起訴訟的,可以采取法律允許的措施督促執行,或者動員當事人訴諸司法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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