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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關於農村土地流轉的意見

法律主觀性:

農村土地流轉是指在保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和家庭承包制不變的基礎上,流轉農地經營權,農村土地流轉要註意六個問題:1,農民利益。壹是不得違背農民意願強制流轉,流轉的條件、方式、價格由農民自主決定;第二,土地流轉後農民的既得利益要比以前低或者高,否則流轉難以實施。2.流通的主體。壹是采取轉包、互換方式的,不得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二是采取流轉方式的,可以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單位和個人。但由於這種流轉方式,流轉方喪失了承包期內的承包地經營權,應堅持“安全審慎,優先考慮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原則。3.流通期。除“四荒”(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外,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簽訂時間不宜過長,到期後應根據實際情況續簽。4.轉讓土地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守《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以調整產業結構、發展農村經濟為由,擅自改變原有耕地的農業用途。5.流通合同的簽訂。流轉合同必須使用政府制定的合同文本。簽訂合同時,應由承包人或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簽字;出讓合同中應註明出讓土地的界址、位置、面積、質量等級和用途。6.土地流轉的邊界。鄉(鎮)農業和經濟部門要嚴格控制流轉土地的丈量和劃分,明確土地界線,確保流轉土地面積與流轉合同面積壹致,不留隱患。

法律客觀性: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條承包方可以依法自主決定以租賃(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經營權流轉給他人,並向發包方備案。第四十條轉讓土地經營權,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第四十六條經承包方書面同意並向集體經濟組織備案,受讓人可以再次轉讓土地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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