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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關於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法律規定

壹、關於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法律規定

1.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的;

(三)允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從事的容易傳播該傳染病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法提出的傳染病防治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確定。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但該法第四條也指出,對乙類傳染病中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應當采取本法所稱的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二、結合生活發現有礙傳染病防治的。

雖然法律明確規定了哪些行為會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但結合具體生活可以大致分為以下幾類:

1.隱瞞居住史

疫情期間,部分曾在疫區生活過的人員隱瞞疫區生活史,拒絕實施居家隔離措施,最終對新冠肺炎的傳播或擴散造成嚴重危險,應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隱瞞疫區居住史的人,在與其共同居住的人出現新冠肺炎臨床表現後,仍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即使未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病原攜帶者,已對新冠肺炎病毒傳播造成嚴重危險的,應當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但考慮到本案證據,無法認定他人是被加害人感染,依法不應認定為造成新冠肺炎傳播的情形。

2.隱藏聯系人歷史記錄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總有壹些人違反規定,拒不落實衛生防疫措施,隱瞞與疫區歸國人員的接觸史,最終導致新冠肺炎病毒傳播的嚴重風險。這種隱瞞接觸史的行為也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3.隱瞞個人活動。

仍有部分人已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但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法提出的防控規定,故意隱瞞活動軌跡,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該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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