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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校園暴力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學校作為教育管理機構,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應當對學生在校期間進行嚴格管理,防止發生學生打架等突發事件。在日常教學活動中疏於管理,導致學生受到傷害存在壹定過錯,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稱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學生在學校受傷,各方都有責任的情況如下:1。如果學生在校外與人壹對壹,或者意外受傷,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打架雙方都要承擔責任,學校通常不承擔責任。2.如果學生在學校被壹對壹傷害或者意外傷害,應該從兩個方面來看:壹是10周歲以下的學生在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受到傷害,法律通常會追究學校的責任。除非學校能拿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已經盡到管理責任;第二,10至18周歲的學生在學校或培訓機構受到傷害,學校通常不承擔責任,除非學生的監護人能拿出證據證明學校未盡到管理責任。這個時候,學校需要承擔壹份責任。校園暴力的應對方法(1)學校有個門衛。門衛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無犯罪記錄;無傳染病;思想正派,責任心強。(2)學校門衛應輪流值班。寄宿制學校24小時有人值班;非寄宿制學校上課時間前30分鐘開始值班,放學後30分鐘下班。上述時間內必須有警衛值班。(3)進入學校的人員必須持學生證、工作證、考勤卡或學校頒發的其他證章、證件進入學校。未持有所需徽章和證件的人員應在門衛處登記後進入學校。登記時,門衛必須查驗證件,詢問原因後才能放行。有條件聯系相關人員的,門衛有義務聯系核實。(4)不能說明理由或出示有效證件的遊客,不準放行。應來訪者要求,可聯系學校辦公室或相關師生。要根據孩子的年齡和傷情來定。14周歲以上的兒童傷害並造成重傷的,需要承擔刑事和民事賠償責任,否則只是壹般侵權,只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201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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