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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新能源項目的支持政策

法律分析:1。堅持逐步退補貼,保持技術指標門檻穩定:為營造穩定的政策環境,2021年保持現行購買補貼技術指標體系框架和門檻要求不變。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洛鳴〔2020〕86號),2021年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降低20%。為推進公共交通等領域車輛電動化,對城市公共交通、道路客運、出租(含網絡約租車)、環衛、城市物流配送、郵政快遞、民航機場、黨政機關公務領域符合要求的車輛,補貼標準在2020年基礎上降低10%。為加快公交行業轉型升級,地方政府可繼續補貼購買新能源公交車。

二、做好檢測條件的切換銜接,實現新舊標準的平穩過渡:2021年,我國新能源汽車檢測方法標準將進行更新。在新標準頒布實施前,按照舊標準檢測的產品,只要符合補貼政策的技術門檻要求,就可以享受補貼。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補貼技術要求(含增程式)新試驗方法標準下,有條件等效全電續駛裏程應不低於43公裏;電功率保持模式試驗的燃料消耗量(不包括電能轉換的燃料消耗量)應小於《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中相應車輛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的65%,電功率消耗模式試驗的電功率消耗應小於同整備質量純電動乘用車電功率消耗目標值的125%。新試驗方法標準下其他新能源汽車的技術要求按洛鳴[2020]86號文件執行。

第三,進壹步加強監督管理,完善市場化長效機制:落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產品質量主體責任,鼓勵企業積極開展缺陷排查,主動召回。生產企業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受到主管部門處罰的,明知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不主動召回,造成重大事故的,或者被主管部門責令召回的,視程度采取暫停或取消推薦車輛目錄、暫停或取消財政補貼等措施。推動建立跨部門信息共享和監管機制,加強新能源汽車生產、銷售、運營和報廢全過程監管,開展火災和重大安全事故跨部門聯合調查。進壹步加強購房補貼審核,提高重點企業現場審核比例。落實和完善新能源乘用車積分交易政策,加快新能源商用車積分交易制度研究,承擔購車補貼有序退出,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市場化發展。

第四,有效防止重復建設,促進產業集中度提高:加強汽車投資項目和生產準入管理,嚴控增量,優化存量,嚴格執行新增企業、產能擴建項目等監管要求。加大僵屍企業退出力度,鼓勵優勢企業兼並重組、做大做強,堅決遏制新能源汽車盲目投資、違規建設等亂象,推動產業向產能利用充分、產業基礎紮實、配套體系完善、競爭優勢明顯的地區和企業集聚,不斷提高產能利用率和產業集中度。新能源乘用車和商用車企業壹次性申請購買補貼和清退車輛數量應分別達到1萬輛和1萬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第四條節約資源是中國的基本國策。國家實行節約與開發並重、節約優先的能源發展戰略。

第五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組織制定和實施中長期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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