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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開出讓土地前,有哪些法律法規要求政府部門提供土地“三級壹通”?什麽時候開始實施的?

沒有法律法規要求政府部門在土地出讓前進行“三通壹平”,但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有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自1999開始實施。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經歷了四個版本,分別是1991版(GF-91-0201)和1999版(GF-1999)全國2017版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654333國家版2017《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對三通壹平有如下規定:

2.4.2提供施工條件。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負責提供施工所需的條件,包括:

(1)將水、電、通訊線路等施工必備條件接入施工現場;

(2)確保向承包商提供正常施工所需的運輸條件,以進入施工現場;

(3)協調保護施工現場周邊地下管線及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古樹名木,並承擔相關費用;

(4)根據專用合同條款應提供的其他設施和條件。

擴展數據:

2017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

提供基本信息

發包人在移交施工場地前,應向承包人提供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水文觀測資料,地質勘察資料,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及地下工程等資料。施工現場和項目建設所必需的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發包人應當在相應工程開工前的合理期限內,盡力提供開工後確實需要提供的基礎資料,不得影響承包人的正常施工。

2.4.4逾期撥備責任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施工條件和基礎資料,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附件

百度百科-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

百度百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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