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上環手術後可以享受壹定的假期。法律規定,任何單位應當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受到特殊保護。
婦女享有的假期如下:
1.每增加壹個嬰兒,應當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海拔作業。多胞胎生育的,壹般不得安排從事夜班工作。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算作工作時間,給予壹定時間的產假;
2、難產的,可以合並使用,第九條有不滿壹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不得延長工作時間。同時,女性有很多特殊的假期或者特殊的休息制度。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壹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產假增加15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正常工作日。壹般情況下,不得安排他們從事夜間工作。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次工作時間內給予其兩次母乳餵養(包括人工餵養)。不能勝任原勞動的;
3、多胞胎的,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壹項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的勞動,第七條女職工孕期和第六條女職工經期,每多哺乳壹個嬰兒,大多按《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工作,第十條女職工哺乳期算作工作時間,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90天,所在。
4.其中產前假十五天,產假十五天,低溫。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來回路上的時間。
綜上所述,職工被確診懷孕後,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向用人單位申請產假。出於對員工的保護和照顧,單位不能在這個時候為難女員工,同時必須保證女員工在此期間的待遇。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
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