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鎮政府收到信訪舉報後,應當在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告知信訪人。如果能在15天內解決,則無需出具書面通知。
不受理的,向信訪人出具不予受理或者不再受理通知書,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對屬於本機關法定職責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予以受理並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級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3.信訪局轉辦、交辦的信訪事項,有權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在法定工作日內辦理(書面答復信訪人),辦理情況報縣信訪聯席會議辦公室(信訪局)備案。
擴展數據
信訪人可以就信訪事項向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提出。
(壹)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國家行政機關在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組織中任命或者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信訪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公告如下:
(壹)信訪人必須自覺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自覺服從國家工作人員依法管理。
(2)上訪人員應到有關部門指定的接待場所上訪,嚴禁在黨政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門前聚眾鬧事、無理糾纏。
(三)信訪人必須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禁止攔截車輛、強行登車或者從事其他妨礙交通管理的行為。
(四)禁止信訪人毆打和捏造事實誹謗、侮辱他人;不得攔截、糾纏、圍攻國家工作人員;不準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嚴禁造謠惑眾,煽動鬧事,毀壞公私財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和管制刀具上訪。
(五)嚴禁上訪人員沖擊或占領黨政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擾亂正常的工作、生產、業務、醫療、教學、科研秩序。
(6)違反上述規定,不聽勸阻或造成嚴重後果者,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予以治安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參考中國網——《信訪程序》引導群眾依法循序漸進地進行信訪。
參考汨羅市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規範信訪受理程序的意見